編者按
建設美麗中國,湖北理當大有作為。為進一步凝聚社會智力資源,為省委、省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5月10日,省政府咨詢委員會組織來自國家有關部委、研究機構和在漢的專家學者,圍繞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構想開展深入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建設美麗中國,提升湖北的生態文明,需要找到具體而可行的路徑。引入市場機制,在湖北建立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就是充分發揮湖北比較優勢的一種應時應勢之舉,可以抓住時機,加快建設。

藍天、碧水、白云將武陵峽谷映襯得格外幽深。( 楊守保攝)
建立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大趨勢
李佐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導)
近年來,霧霾、水污染、土壤污染、食品安全、碳排放、資源能源安全等資源環境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有的甚至成為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為了在國際上與世界各國一道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承擔大國責任,近期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農村污染防治的行動計劃。在此背景下,湖北省提出建立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正好切合了時代的需要,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
建設生態文明,從長期有效手段看,主要靠市場。在目前體制下,行政手段比較有效,但行政手段常常帶來較多的副作用和后遺癥。市場手段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建設生態文明,可以從更大范圍優化配置資源,同時與國際接軌。因此,湖北建立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符合主要運用市場手段來建設生態文明的大趨勢。
目前,全國各地已設立了不少資源環境方面的交易機構,有的運行良好,但有的有場無市。湖北也已設立了湖北環境資源交易所、武漢城市礦產交易所等綠色權益交易平臺。但這些機構和平臺多在獨立運行,沒有整合起來,沒有形成整體效益。而建立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是將各種相關機構和平臺進行整合,或者將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城市礦山資源權等交易進行整合的有益嘗試。
在湖北建立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具有較好的現實基礎與明顯的比較優勢。首先,武漢城市圈是國家兩型社會建設示范區,湖北是國家首批低碳發展試點和碳排放交易試點地區,具有良好的開展綠色權益交易的國家政策環境。其次,湖北已經具有開展綠色權益交易的實踐基礎,擁有諸如武漢光谷聯交所、湖北環境資源交易所、武漢城市礦產交易所等綠色權益交易平臺,交易資源和實踐經驗豐富。再次,湖北有豐富的森林碳匯資源,林地面積849.85萬公頃,占全省土地面積的45.72%,是三峽水利樞紐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地所在地區。此外,湖北還擁有九省通衢的區位優勢和科教優勢等。
在湖北建立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具有全局性意義,湖北作為國家兩型社會建設示范區、國家低碳發展試點和碳排放交易試點地區,進行這方面的大膽探索責無旁貸。建立一個好的交易中心雖然有難度,但在改革新時代,只要迎難而上,就必有收獲。
謀求綠色發展的經典成果
程韓臨(綠色中國建設工程〔綠盟〕專家指導委員會秘書長,研究員)
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研究項目是謀求中國綠色發展的經典成果項目,是對十八大報告提出的綠色發展的鮮活詮釋,是構筑中國綠色發展理論與實踐模式的有效務實舉措,對于綠色發展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實踐模式構建意義深遠。它對區域綠色發展及全國的綠色發展必將起到積極的引領示范作用,具有引導中國綠色發展實踐方向的航標作用,具有令人耳目一新的綠色創新價值。
湖北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占盡天時地利要素。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綠色發展,武漢城市圈國家兩型社會示范區建設,是成就項目的強大政策背景資源。湖北省擁有豐富的森林碳匯資源,擁有中緯度地區為數不多保持完好的神農架亞熱帶森林碳匯系統,推進以封山育林為重點的山區綠化,以農田林網為重點的平原綠化,以綠色通道為重點的沿路、沿河、沿湖綠化美化,為構建綠色權益交易中心提供了豐富的生態資源。湖北具有九省通衢的區位比較優勢,產業集聚度高,正處于工業化轉型的關鍵時期,擁有武漢光谷聯交所、湖北環境資源交易所等較完善交易平臺資源和運作經驗的實踐基礎,這些條件為誕生綠色交易中心提供了豐厚社會資源及市場空間。
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研究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增強國際影響力,增強湖北省乃至中國的綠色知名度與美譽度,促進生態文明與美麗中國建設。如此高瞻遠矚的大好項目,務必盡早落地生根,盡快進入操作階段。該項目應遵循特事特議特審批原則,實施過程中,要立足武漢,瞄準國際,嫁接省內外國內外有效資源以合作聯盟市場機制確保項目速成。
十八大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色發展等。該項目具有馬前卒之功效,是營造國家綠色軟實力的戰略項目,是創新綠色政績的標桿項目,有必要下大力氣使其早日成形。
該項目具有綠色發展成果示范效益,必須克服重重困難,群策群力促成項目。實現綠色發展,突破經濟轉型瓶頸,急需綠色發展成果類項目,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呼之欲出!
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研究項目涵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等廣泛領域,中部之綠色崛起急需該類項目的牽引、助力,它的實施必將引發一系列綠色連鎖效應,從而定將獲得綜合收益,為綠化經濟結構做出獨特的貢獻。此項目大有可為,不可等閑視之。
讓市場有效配置環境資源
楊金田(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總工程師,研究員、博導)
我國環境資源的稀缺性越來越明顯,如何有效配置環境資源,促進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需要引入相應的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湖北省作為我國碳減排交易試點和兩型社會建設的試驗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試點取得了積極進展。在此基礎上,開展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研究,對促進湖北經濟社會的綠色發展、低碳發展,構建生態文明具有重要意義。
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研究項目,深入研究了國內外排放交易機制,探討了構建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設計了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組織形式、構架和運行機制,提出了相應的管理模式和政策建議,為探索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構建,要明確綠色權益交易的內涵、目標和作用。綠色權益或環境資源多為公共資源,引入市場機制管理和配置這些資源,重要的前提條件是要明晰這些資源的產權或使用權,建立科學的評估方法和準確計量方法。將綠色權益作為可交易的標的,在實施和操作層面要明確綠色權益交易市場建立的基礎,包括可交易的地域范圍、引入市場交易目標和作用、管理的主體和客體等。如碳交易市場建立可以是全球性的或全國性的,而SO2和NOX 的交易則是區域性的,有些污染物排放交易在局地交易才有意義。因此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應將國家交易中所具有的職能和作用進行具體界定。
完善的機制設計和具體實踐是基礎。湖北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領域有成功的實踐,交易市場的雛形已經建立。目前的交易機制仍以政府為主導,對解決新建項目污染指標的來源,定量管理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指標發揮著較強的作用。然而,排污交易市場合理配置環境資源,以最低的社會總成本來實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目標作用尚沒有得到具體的體現。鑒于此,湖北應在現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基礎上,完善排污交易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排污交易的基本理論和設計的基本功能,在全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省份中能率先真正按照市場機制構建排污交易市場,樹立全國排污交易制度實施的榜樣。我國現行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多還停留在排污權有償分配上,尚不具備全面啟動二級市場條件。結合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排污交易市場和國內總量控制的機制,科學構建排污交易市場,這將是湖北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重要基礎。
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建設,要提高構建方案的可操作性。綠色權益交易市場建立要有相應的政策環境、法律基礎、管理基礎,需要很長的市場培育時間,在設計中應結合我國目前基礎狀況,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對可能納入中心交易范圍各項要素進行深入研究,結合我國目前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計量基礎,選擇重點突破的領域。
實現綠色權益可持續發展
李正風(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對我國進入國際碳交易市場,推進全球生態安全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和兩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價值,對湖北省綠色經濟的發展有實質性推動作用。
湖北大學和北京市社科院聯合承擔的研究項目《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研究》明確指出了構建交易中心的戰略意義,在系統分析相關理論和國內外綠色權益交易經驗的基礎上,探討湖北省建立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比較優勢,提出建立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分析了中心建設目標、主要任務、組織構架、運行機制、保障措施、配套政策等具體方案,該研究的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綠色權益是一種重要的權益,這個思想在整個社會還沒有得到普遍認可,人們缺乏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這個課題引導我們認識到綠色權益是一種重要的資源,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
第二,綠色權益交易的重要意義,一方面是通過市場配置來優化資源配置,以實現綠色權益這種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構建綠色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則可促進創新,在交易的過程中實現綠色技術、綠色文化等方面的創新。
第三,綠色權益的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最優化配置。在國際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按照國際社會市場機制來促進綠色發展,減少碳排放?中國綠色發展如何與國際接軌,如何實現與國際相關聯的綠色貿易等,都必須有宏觀的考慮,這有利于中國的綠色權益交易走向世界,在國際上樹立我國綠色經濟發展的良好形象。
第四,課題提出了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建設原則和國家主導、部委牽頭、湖北實施的設計思路,能夠有力地推進交易中心的建設進程;將企業作為主體,能夠確保交易市場的活力和績效;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能夠有效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自由交易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提出5年之內打造國際知名的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目標,并將實施階段劃分為創生階段、成長階段和成熟階段,從交易程序、交易管理與監督、交易模式等方面對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運行模式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對未來建設的實施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綠色權益交易的理論創新
李光(武漢大學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導)
提出在湖北省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是基于湖北省多年來對綠色權益交易的實踐探索和不懈努力,并廣泛借鑒世界發達國家在碳排放交易等方面的經驗,率先在湖北開展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城市礦山資源權等綠色權益交易,打造國家級、專業化、權威性的交易服務平臺。這個概念的提出創新點主要在于:
一是基于綠色權益概念,提出了綠色權益交易的定義。這個定義的覆蓋面、包容性、學理性和綜合性,明顯超越了國內外碳排放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等相關概念。
二是基于對綠色權益交易內涵和外延的界定,提出的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名稱更合理、更科學,也使其業務覆蓋面更寬、服務綜合性更強,明顯超越了現有的一些交易市場(如環境交易所、排放權交易所等)。
三是基于對綠色權益交易相關問題的系統研究,提出了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著力點及政策建議,具有重要的決策參考價值。在日益嚴重的全球性生態環境問題的背景下,提出構建綠色權益交易中心不僅有助于推進湖北省碳減排交易試點工作和武漢城市圈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而且會有效推進我國綠色權益交易市場建設,也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綠色權益交易市場爭取更多的話語權。
當前,對綠色權益關注討論的多,但較少涉及綠色權益的內涵和外延,所以綠色權益、綠色權益交易和綠色權益交易市場都是全新的研究課題,需要廣大研究者努力建立起相對完整的概念系統和語言符號系統,特別是深化對湖北綠色權益交易綜合性特點的研究,確定旨在實現超越的差異化發展戰略。
碳交易制度建設需關注幾個問題
馮升波(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統分析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
碳交易以市場機制實現低成本控排目標,理論上的優點是在確保完成控排目標的同時降低成本,但前期投入成本大、受體制機制影響大,對經濟社會產生的深入影響尚不確定。因此,我國在建設碳交易制度的過程中仍有幾個問題需要重點考慮。
首先,要解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問題。碳交易涉及多方主體利益關系,在制度設計中應結合中國國情,堅持公平、合理、可持續和責任主體可控原則,避免不公。比如,非履約企業通過實施減排項目獲得減排信用參與市場交易,其本質的問題是如何保障減排量的額外性,國家在制定相關計算方法和交易規則時,應權衡處理各方利益關系,力爭鼓勵非履約企業實施具有額外性的減排項目的同時,作為潛在買方的履約企業能夠優先考慮通過自身采取減排措施來履約。
其次,要通過立法,為碳交易制度提供基本保障。通過立法,對碳交易市場內各方的責、權、利進行規定,對未履約情況提出具有約束力的懲罰措施。由于我國立法程序復雜,需要時間較長,且當前對碳交易的認識還有待深化,我國碳交易制度建設還面臨很大挑戰。
再者,要解決外圍保障問題。碳交易制度建設是一項復雜龐大的系統工程,其建設進度和功能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外圍保障條件能否順利具備。例如,開展碳交易將使碳排放外部成本內部化,理論上提高企業生產成本,并傳導到其產品價格,因此需要與物價政策進行協調。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也對碳交易制度的順暢運行帶來挑戰。此外,國家設立的節能、可再生能源與低碳目標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多部門管理和多種行業政策加大了工作的協調難度。
最后,在全球的經濟格局、產業格局、地緣政治格局不斷變化,聯合國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也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也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這些因素在未來的變化趨勢將很大程度影響我國碳交易制度建設的具體進程。因此,要在進行碳交易制度頂層設計的同時,充分利用地方試點,把基層創新和頂層總結推廣相結合,積極探索建立我國的碳交易制度。
逐步推進綠色權益交易
周水華(省環保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的研究,與目前全國推進碳交易是一脈相承的。課題成果強調應用,這對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環境保護,都具有戰略意義。
湖北是全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試點省份之一,也較早地出臺了關于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同時,湖北也力爭成為華中地區乃至全國的排污權交易中心,這和報告中提出的構建國家綠色權益交易中心很多想法是相同的。我們希望湖北能成為區域或者全國的交易中心。
當前,環境形勢非常嚴峻,全國大范圍的霧霾天氣,就是給我們敲響的警鐘。同時資源趨緊,環境管理從控制總量到改善質量的轉型,引導我們更多地要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以政策的規范來實現綠色權益的交易,推進環境的保護。
法律完善是關鍵。較長一段時期以來,環保法對綠色交易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交易有著重要作用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歷經十余年也還沒出臺。然而,法律完善對綠色權益交易的長期開展和深化是非常關鍵的。我們現在更多的是用一些手段在實踐和推動,法律上有很多的缺失,包括沒有處罰措施等,因此,實現綠色權益交易,首先要通過地方立法來推進。
政府主導是保障。排污權交易需要政府主導和推動,這是湖北省目前的主要方式,完全靠市場交易在目前或者近期是比較難以完成的。重慶、山西等都是來湖北調研后,采取類似的做法,以政府為主導來推動。
初始權分配是基礎。以排污權為例,初始權分配與排污許可證的發放是緊密相連的,排污權初始分配合理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市場交易能否持續,因而初始分配權利的合理配置是排污權交易制度設計的基礎。要采取科學的初始權分配方式,應該構筑以政府權力約束為核心,采取直接和間接權力約束方式的權利分配機制。
培育市場是方向。綠色權益交易最終還是在市場化的環境中進行,培育市場是方向。要努力使綠色權益走向市場化,就要在目前具備一定的監測和監管條件下,對企業排污量加以控制、核算,再制定細節與配套政策,等等。
我認為,目前綠色權益交易應該突出重點,比如以碳交易、排污權為主,形成經驗后,其他交易就會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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